热审制度:清朝维护皇权统治、彰显以仁治国思想的重要刑律制度

热审制度: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对罪犯予以减免或保释的制度。《中国法制史》对“热审制度”的解释为: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之前,由大力士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畿的笞、仗案件,并予以减轻发落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快笞杖案件的审决速度,避免因天气暑热笞杖刑犯暴毙狱中。

“热审制度”的由来已久,历史文献中对其最早的记载来自于西汉时期的《礼记·月令》:

“盂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明清时代的“热审制度”就来自于此。明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首出此制,始止决遣轻罪,届宽及流徒以下,命出狱听候。宪宗成化年间,又有重罪矜疑、徒罪减等、笞罪释放、枷号疏放等例。清朝自顺治朝首提,并于康熙十年形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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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顺治朝“热审制度”的形成

清朝入关以后,在律法制度方面的推行成为清朝统治中原地区的首推制度,按照“清承明制”的基本理念,顺治朝逐渐引入明代施行的各种司法程序和律法制度。“热审制度”作为彰显封建帝王仁慈之心、减轻邢狱附加伤害、凸显帝王正统统治的关键刑律所在也被清朝很好的延续下来。

《大清会典》记载:

其例始于顺治八年 。凡重罪者矜疑,轻罪者减等,无干者释放 。然止于在京问刑衙门行之 。 自顺治十年以后 ,传谕中外, 推广皇仁 ,每年于小满后十曰,内外直省一体通行,审拟轻重。

由此可见,在顺治八年,首次施行“热审制度”的时候,仅限于京畿地区的邢狱犯,直到顺治十年才开始全面推行。但此时的“热审制度”并未形成定制,对于实施对象和实行地域也没有较为明确的界定。而且,较之明朝施行的“热审制度”,清朝仅仅对于笞杖刑罚才会施以该制度,其施行范围明显变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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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志一百九十·刑罚三》记载:

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於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党崇雅乃系《大清律集解附例》的草拟者,更是明朝官员中先投降大顺政权后归降清朝的典型代表人物之一。这些前明臣子在清朝制定国策尤其是沿用前明律法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热审制度”即为其为清朝法律制度做出的卓越贡献之一。

《清实录·世祖实录》详细记载了顺治皇帝下令推行“热审制度”的主要原因:

1、因思及天下之大,罪囚之毙于囹圄者,不知若干人 。或死于疾病, 或死于饥饿, 或死于刑拷,甚至有死于官卒之虐害囚徒之阴谋。诸如此类未可悉数。朕心为之恻然 。

顺治六年,顺治皇帝在审阅奏章的时候,对于奏章中奏报的罪囚因天气炎热无辜死于邢狱者甚多,颇为感触,顺治皇帝出于“恻然之心”决定接受刑部官员的奏请,施行“热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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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抚巡按时时申饬该道府,亲为清察该州县, 有犯前弊者,分别参处。庶狱囚之伏法而死者罪属应得,其余不至无故而枉死,用昭朝廷立法之仁 。

清朝入关以后,中原地区的反清思想和抗清活动非常频繁,清朝统治阶层非常需要用实际的治国政策或者刑罚手段来彰显清朝政府的“仁政”统治,以拉拢和安抚中原地区汉民族,并最终达到稳固皇权统治的政治目的。

3、方今时候向热 ,连曰风霾不雨 。

顺治六年的夏季炎热非常,并且阴雨绵绵,这对于当时狱中刑犯的生存环境绝对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狱中恶劣环境的影响,顺治皇帝不得不考虑“热审”制度的施行。

4、前代常有热审之例。

清朝入关以后,在治国政策和律法制度上多沿用历史成例,尤其是前明王朝的相关制度规定。“热审制度”作为历史悠久的律法制度,乃系彰显封建王朝统治“仁政”的主要手段之一,清朝对于该制度的沿用,符合当时具体政治环境的要求。

5、仰合上天好生之德 。

封建皇权统治时期,皇权对于“上天”的感知,并以“上天”的名义统治和愚弄民众乃系惯用手段。“热审制度”的基本作用就在于加快笞杖刑犯的审决和处理,从根本上减少了狱中恶劣环境对刑犯的附加伤害。所以,顺治皇帝顺应“上天好生之德”的感召,推行“热审制度”也是重要的统治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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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热审制度”的明确设立,《清史稿·志一百九·刑罚三》有过明确记载:

热审之制,顺治初赓续举行。康熙十年,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非实犯死罪及军、流,俱量予减等。

但康熙朝的“热审制度”于

“四十三年,谕刑部停止。”

康熙六十一年,康熙皇帝驾崩以后,皇四子胤禛继承皇位,是为雍正皇帝。而“热审制度”在“雍正初复行”的情况则表现出了该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

康熙朝晚年,皇四子胤禛并未正面参与同其他诸位皇子的夺嫡之争,采取了厚积薄发、深谋远虑的曲线夺嫡路线,所以隆科多宣读《康熙皇帝传位遗诏》,将皇位传给皇四子胤禛的时候,众位皇子和朝臣都对其即位合法性抱以质疑态度。所以,继位之初的雍正皇帝必须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来证明自己的皇权正统和合法性。

雍正在统治之初,用“热审制度”来完成对刑政的统治,并居于此而彰显自己统治的正统性和继位的合法性。这和顺治皇帝、康熙皇帝都在统治之初推行“热审制度”的政治目的基本一致。

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经营和发展,乾隆皇帝治下清帝国的综合国力和政策制度等都基本趋于完善和成熟,刑罚制度作为清朝皇权统治的重中之重。自然也走向了系统、成熟的定型状态。“热审制度”自然而然也发展成了清朝刑罚手段中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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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记载:

凡热审,岁于小满后十日始立秋前一日止(如六月立秋以七月朔日止),由部先期奏闻,颁行中外,笞罪宽免摘释,杖枷减等保候,徒罪以上在监之犯,咸令宽减刑具,清理狱舍。惟盗犯 遇热审不准宽减 。

由此可见,乾隆朝继续推行的“热审制度”从施行时间、施行对象、施行范围等方面予以了明确要求和规定,较之顺治朝首开施行的“热审制度”,基本成为一套完善、明确、成熟的配套刑律制度。

02 清朝“热审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清朝推行“热审制度”不但是刑律方面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在清理冤狱、节省刑狱资源和空间,并通过这一“仁慈”刑狱制度的施行,对进一步维护皇权统治、彰显统治的正统性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另外,“热审制度”的施行对于社会稳定还有着重要意义。

1、间接减轻灾荒造成的社会动荡成因

古代封建社会之所以选择夏季炎热之时推行“热审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因天时炎暑,恐罪囚淹毙,所以重恤民命也。”但更要的则是该制度施行背后封建统治阶层的深层考虑。

夏季乃是水灾、旱灾、蝗灾等自然灾害的高发时间段,历朝历代尤其是清朝时期,在夏季发生自然灾害并因为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灾民暴动等严重威胁封建皇权统治、动摇统治阶层统治根基的负面行动尤为突出。面对如此情况,清朝统治阶层除了在储备救灾粮食、加大在灾荒过后的就在力度外,还必须从国家法治层面彰显朝廷“以仁治国”、“仁怀天下”的统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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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审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减少刑犯在监狱中的附加伤害,本身就是极具“仁慈”的刑罚手段,这对于宣扬清朝政府“仁慈”的治国理念有着重要意义,并以此推延到灾民的思想引导和正面影响。这对于减少灾民暴动,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另外,在封建社会“上天降下灾祸,皆因人事不修”的观念指引下,从封建统治阶层到基层百姓,对于灾荒的认识很大程度上会认定就是皇权统治的失误甚至皇帝失德。这就更需要统治阶层在大灾以后用具体施政手段或者刑政手段改变民众的看法。“热审制度”的重要作用也在于此。

2、“热审制度”对于轻型罪犯的迅速审决,能够节约刑狱空间和司法资源,为下一步严格惩治犯罪提供了先决条件和资源

“热审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减少轻型罪犯对刑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大量占用。在清朝,施行的是“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刑罚制度,而“热审制度”针对的对象就是五刑制度中的前两位,因为其罪行较轻、范围较广,所以这两种罪行的犯人乃系五刑中最多的。利用“热审制度”的推行,能够大量减少这两种罪犯对监狱空间的大量占用,减少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使用,为接下来进一步压力打击罪犯,提供是司法审讯和拘押空间提供了绝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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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成例尤其是前明王朝律法制度的基础上沿用而来的“热审制度”,对于清朝统治阶层在彰显皇帝仁慈、以仁治国的思想方面,在维护皇权统治、减少反清抗清活动方面,在节省刑狱资源、更好的打击罪犯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该制度面对罪犯类型、施行时间和地域的严格界定,其非但没有影响清朝刑律的严肃和公正性,反而对于严格打击罪犯、维护律法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大清会典·卷四十三·刑部》、《礼记·月令》、《清史稿·志一百九十·刑罚三》、《清实录·世祖实录》、《上谕档》、《清实录·圣祖实录》、《清实录·世宗实录》、《明代司法考》、《中国法制史》、《清史列传》